12月新规都是好消息 快看看吧!
2019-04-30 08:45:02 来源: 央视财经

(央视财经讯)12月起,这些新规将影响你我生活!快看看吧!

1、12月1日起进口关税再下调,这些货品零税率

财政部近日发布消息,从12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降低部分消费品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17.3%降至7.7%。

唇膏、眼影、香水等化妆品关税由10%降至5%,咖啡机、智能马桶盖由32%降至10%,矿泉水由20%降至10%……

其中,力度最大的是婴儿尿布及尿裤,以及部分配方婴幼儿奶粉,进口关税均降为零。

不难看出,此次降税产品的一大特点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覆盖面广、降幅明显,涵盖食品、保健品、药品、日化用品、服装鞋帽、家用设备、文化娱乐、日杂百货等消费品,共涉及187项商品,平均税率由17.3%降至7.7%。

其实2015年以来,我国已连续3次降低消费品进口关税,分别是2015年6月、2016年1月和2017年1月,主要选取了我国居民在境外购买意愿较强、关税税率较高消费品。

到2017年11月,我国已对152个税号的消费品实施了暂定税率,平均降幅为50%,涉及一般贸易年进口额109亿美元。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说,此次降低消费品进口关税,一方面有利于扩大国内有效供给,更好满足人民消费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进口产品同国内产品开展竞争,引导我国供给体系转型升级,更好地适应消费需求变化。

“从过去的高新产品到如今的消费品,降低进口关税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国际贸易研究部主任赵萍说,这是在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下我国外贸思路转变的表现,有助于推动进出口贸易平衡。同时也能让国际市场更多分享中国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

进口关税的调整意味着今后消费者在国内即可以更低的价格买到心仪的进口产品。

这一政策的直接影响就是有助于将大量外流的消费留在国内。世界旅游组织数据显示,2016年中国游客境外旅游消费达到2610亿美元,同比增长12%,中国游客是世界上境外旅游消费最多的游客。

国内外产品的差价成为消费外流的主要原因。专家指出,我国居民每年在境外的消费若有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回流,就能拉动消费增长一个百分点。消费品进口关税降低力度加大,有助于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

2、国家食药监总局: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集中受理

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决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将现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审批的药品注册申请,调整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受理。

本次调整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集中受理业务将包括新药临床试验申请、新药生产(含新药证书)申请、仿制药申请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批的补充申请等。

调整规定,2017年12月1日前,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签收资料但尚未受理或已受理但药物临床试验现场核查、研制现场核查、生产现场检查及抽样等工作尚未完成的注册申请,仍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完成相关工作。此外,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备案的药品注册申请不受影响,仍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 扣缴取消合同备案和税款清算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公告》内容,税务部门将减轻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负担,简化计算操作,便利扣缴义务人履行义务。其中,在减少办税负担方面,取消合同备案和取消税款清算,简并需报送的报表资料。

根据《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下称《通知》)自2017年12月1日起废止。该通知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与非居民企业签订涉及源泉扣缴事项的业务合同时,应当自签订合同(包括修改、补充、延期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合同复印件及相关资料。该项规定被废止后,除自主选择在申报和解缴应扣税款前报送有关申报资料的外,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合同备案手续。

《通知》第五条规定,对多次付款的合同项目,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履行合同最后一次付款前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合同全部付款明细,前期扣缴表和完税凭证等资料,办理扣缴税款清算手续。公告废止该项规定,扣缴义务人不再需要办理该项税款清算手续。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栏目内容已经包含相关合同信息,为避免重复填报信息,公告废止了《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除特定情形外,不再普遍要求报送合同资料。特定情形限于《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第二条和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需要提供相关合同资料的情形。

4、《铁路线路设计规范》和《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实施

国家铁路局发布《铁路线路设计规范》(TB 10098-2017)和《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TB 10099-2017)行业标准(以下简称“线规”和“站规”),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

铁路线路设计在铁路工程设计中起着主导和统筹各专业设计的总体作用;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系统性强,且与各专业联系紧密。两项规范是铁路设计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技术标准。

本次标准修订认真贯彻国家“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强化安全优先原则,总结吸纳了近十年来我国铁路设计、施工和运营实践经验及相关科研成果,符合安全可靠、先进成熟和经济适用的总体要求。“线规”明确了铁路线路设计应落实现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要求、准确把握项目功能定位等总体要求,进一步修改完善了主要技术标准、综合选线、线路平面、线路纵断面、车站分布等主要内容“站规”全面落实了国家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土地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突出“以人为本、服务运输、系统优化、着眼发展”的设计理念,强调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应依据铁路网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规划,系统分析客货运输要求,统筹协调车站及枢纽设施设备的布局,选择适宜的标准,合理确定车站及枢纽设计方案。修订后的规范适用于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客货共线Ⅰ级和Ⅱ级铁路、重载铁路,涵盖了各级铁路,进一步完善了铁路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是有效指导铁路工程建设的重要技术标准。

5、质检总局扩大 授权检疫审批动植物产品范围并调整部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要求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工作要求,深入开展进出境动植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质检总局决定扩大《质检总局关于授权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部分进境动植物产品检疫审批的公告》(2016年第57号)有关授权审批的动植物产品范围,并调整部分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要求,自2017年12月1日施行。

6、《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2日发布施行的《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对机关、人民团体新建、扩建、改建、购置楼堂馆所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不得建设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禁止以技术业务用房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者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

《条例》规定,对机关、人民团体建设办公用房,要严格项目审批,强化资金管理,对属于禁止建设或者建设必要性不充分、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建设内容或者建设规模不符合建设标准等情形的不得批准建设;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按照审批机关核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概算进行设计、施工;办公用房项目的建设资金由预算资金安排,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及接受赞助或者捐赠等。对机关、人民团体维修办公用房,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维修标准,禁止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配置超标准的设施。

《条例》明确,机关、人民团体有未经批准建设办公用房、办公用房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不符合规定等违法建设行为的,根据具体情况责令停止相关建设活动或者改正,对所涉楼堂馆所予以收缴、拍卖或者责令限期腾退,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条例》还对建设楼堂馆所的信息公开、监督检查等作了相关规定。

7、《志愿服务条例》施行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权益保障、促进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

一是确立基本原则。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二是明确管理体制。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三是强化权益保障。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四是强化促进措施。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志愿服务提供指导和帮助,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营管理,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有关单位、组织为开展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8、《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实施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签发第45号国家林业局令,公布《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办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2013年1月22日发布的《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野生动植物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家林业局实施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国家林业局可委托省(区、市)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实施。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可根据行政许可承办机构工作需要和地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建议,报请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国家林业局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应当考虑拟受委托机关的承接能力,并征求拟受委托机关的意见,应当以国家林业局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应当与受委托机关签订委托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书面协议。国家林业局应当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并依法对受委托机关实施林业行政许可事项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林业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实施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告的要求向受委托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仍向国家林业局提交申请材料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告知其具体的受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应当以国家林业局的名义,实施受委托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将国家林业局委托的林业行政许可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应当在书面协议委托的权限范围内,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受理、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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